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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报销办理须知

创建时间:2020-09-27

1、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无责任人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伤害的;

2)违法、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中受伤的;

3)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4)自杀或自残行为造成的伤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5)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发生的意外伤害;

6)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造成的伤害;

7)因工(公)负伤的,或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8)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受伤的;

9)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服用或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造成的伤害;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造成的伤害。

12)涉及第三者民事赔偿的;

13)在境外发生就医的。

特别注意:对外在表现无明显诱因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即由骨质疏松、骨肿瘤病变等病理性骨折造成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住院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报案电话0314-5708069

4、报案及报销时间:周一至周五。请伤者在意外发生后两个工作日之内报案;在法定节假日内发生意外的则在假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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