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cheng manchu autonomous county hospital

病历复印须知

创建时间:2020-09-27

一、医院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人员。

二、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后复印: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由医务科核定签字盖章后,到病案室复印。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科核定签字盖章后,由病案室协助予以办理。

三、复印内容:

1、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入院记)、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2、病历主观资料,原则上不予复印,因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业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印。

四、复印或复制病区住院病历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指定专人负责携带病历给予复印或复制,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无效病历。由此引发的纠纷后果直接责任人承担。

五、病案复印或者复制必须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由病案室工作人员进行,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病案室加盖复印章,病案室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七、复印流程:

申请人提供患者身份证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或者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工作人员经电脑查确认病人信检查所需证提取病为病人复印客观病复印后加盖病案室复印收取复印工本交申请人。

备注1.有特殊情况的可到医务科开具有关证明方可复印

2.凭医院对账单至病案室取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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